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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滴滴電子普通發票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嗎?(增值稅)
問:我們是一家餐飲業企業,屬于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請問一下我們取得滴滴電子普通發票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span>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一小點:“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币约暗谄邨l第二款:“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span>
因此,餐飲業納稅人取得滴滴電子普通發票對應的進項稅額,如果按照現行規定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則對應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甲供工程適用簡易計稅嗎?(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span>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符合以上文件規定的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所得稅)
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第四條的規定:“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span>
因此,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是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
四、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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